根据深编办函〔2022〕33号市委编办关于转发《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章程进行公示。
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 单位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山工业区综合楼。
第四条 研究院经费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科研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有关单位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研究院是由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
第六条 研究院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七条 研究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八条 研究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研究院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或备案。
第九条 研究院的领导体制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意见。据议题需要提交理事会的,由理事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研究院的宗旨是为研究基因科学,推动生物技术与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研究院的业务领域包括:
(一)研究基因科学,推动生物技术与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二)从事国际前沿基因组科学基础及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
(三)为基因组研究成果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四)与基因组科学研究和个体化医疗长期发展项目相结合,从事低成本全民健康工程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研究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健全党对研究院领导的体制机制。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研究院坚持党的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研究院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委在本单位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院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院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三)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与行政主要领导人对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决策,据议题需要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五)院党委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知悉本单位运营及财务状况;
(四)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理事单位代表;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运营管理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研究院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订研究院章程;
(二)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工作报告、重要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聘任研究院院长;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或者罢免、增补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其他需提交理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研究院理事会执行理事单位席位制,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深圳湾实验室、广州国家实验室、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各1席、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7席、若干学者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研究院院长自然享有理事席位。
第十九条 理事长单位由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推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备案。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长单位代表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理事成员。理事单位因故不能派员出席,需正式告知。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如需要,经1/3以上理事单位联名提议且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除现场会议外,也可采用书面传签形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研究院记录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院长由理事长单位推选,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沟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启动任命或者聘任程序。院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二)规划和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三)制定内部制度及机构设置;
(四)代表研究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聘任或解聘研究院重要岗位负责人;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经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研究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内部组织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经研究院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按研究方向设置研究所/中心及职能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享有研究院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权力;
(二)享有对研究院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对研究院开展的各类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根据服务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相关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服务对象可通过网站、电话、邮件等适当方式对研究院提供的各类服务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三十条 研究院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依据研究院编制相关内部管理办法开展。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为:研究院各架构作为研究院各领域方向发展及支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研究院的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研发和支撑管理任务,做好研发工作与支撑协调,实现研究院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建设规划等提供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术界、产业界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
第八章 伦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设立伦理委员会,负责研究院伦理审查、监管、指导与咨询工作。伦理委员会成员依据相关法规及规范组成。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研究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研究院的资产严格按独立法人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购置和管理依照独立法人单位模式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试用。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研究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财务监督和管理执行层履职监督,并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业务进展和重大事项。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报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研究院决定终止后应立即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研究院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1日起生效。
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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